淮北市投资促进中心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投资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12 17:03 字号:

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要求,坚持公正公开、坚守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公示政府工作信息,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知晓率,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编制。如有疑问,请与淮北市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联系。(地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199号招商大厦8楼办公室,邮编:235000,电话:0561-3112633)。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截至20221231日,市投资促进中心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442条。其中政策法规33条,重大决策预公开23条,规划计划8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18条,建议提案办理5条,机构领导63条,机构设置8条,财政资金24条,应急管理39条,精准脱贫15条,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12条,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6条,招标采购16条,新闻发布13条,上级政策解读5条,本级政策解读8条,主动回应13条,监督保障14条,“六稳”、“六保”专项工作17条,“双招双引”工作64条,高质量发展19条。本年度我中心绝大多数栏目均符合定期更新要求,对于个别超期未更新的栏目已及时整改或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2022年,市投资促进中心共接到依申请公开办件1件,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结,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信息公开人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讯,确保链接正确有效、网站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二是规范完善政务公开管理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开的准确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单位网站建设,完善部门信箱栏目,畅通政企反馈渠道,增进政交流互动。切实增强政务公开主动性,及时准确发布涉及客商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中心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对涉及个人隐私、错敏词、赌博暗链、无效的信息进行清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流程。截至20221231日,没有以市投资促进中心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保障

一是根据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名单并对新加入人员进行培训;二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条例及时调整中心对应的各项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符合上级要求;三是季度通报各科室及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相关工作情况,做到奖优惩劣。三是参加市级信息公开培训,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并严格进行考核。四是加强外部监督,畅通群众反映渠道,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全年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虽然今年政务公开信息量较去年有大幅提升,但“双招双引”“高质量发展”等栏目更新频次较高,其他部分栏目信息公开仍存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二是创新意识不足,尤其是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单调、解读不够深入。

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提高:

(一)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信息工作人员要善于观察、认真分析政务公开新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善于发现新问题,关注思考具有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密切跟踪群众及客商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公开力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对涉及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不断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回应公众关切。

(三)做好多元化解读工作。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讲明讲透政策内涵多种形式化解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我中心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