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投资促进中心网站、微信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网站、微信平台在对外宣传、信息交流和服务群众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发布应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信息发布范围:
1.市领导外出招商活动、市内接待活动以及市各级开展调度观摩活动;
2.单位内部工作动态;
3.法律法规和政策;
4.由各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5.结合我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转发其他相关的信息;
6.回复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信息发布流程:
实行“三审”信息发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网站、微信公众号,撰写人初审、科室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签发后,管理员及时发布和转载信息,重大或敏感信息须由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发布。
第五条 来自网站和微信平台的意见和建议,由管理员摘送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转相关科室办理回复,相关科室一般应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回复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或敏感信息回复须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发布。
第六条 网民咨询或反映的问题明确不属于我单位管辖范围的,经确认后,管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复,告知网民向相关部门咨询或反映。
第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违规进行信息发布的,要及时挽回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