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投资促进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投资促进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第六条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市政府委办局之间,县(区)政府之间,市政府委办局与县(区)政府等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同一县(区)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本县(区)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同县(区)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决定。
(三)本市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本市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协调的,应按程序向市、县(区)政府请示处理。
第七条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开展本办法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第九条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